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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编号:高管责任险-1
品牌:太平洋保险 [查询该品牌全部商品] 单位:单 积分:0 保额: 元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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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范围
一、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对任何被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除外。
二、 公司补偿保险
A、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B、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请求最终解决前,预付因此所产生的抗辩费用。
相关定义
一、“关联企业”:指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或之前,其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中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少于或等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为投保人直接持有或经由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
二、“赔偿请求”: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
1. 任何个人或组织因请求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救济(包括非金钱的救济)对被保险人所提起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
2. 任何个人或组织要求被保险人对特定不当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的书面请求。
可归因于单一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单次或多次的赔偿请求,在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三、“被保险公司”:指保险单所载的投保人及在不当行为发生日前,在公司组织结构图或类似文件中详细载明并经投保人或其子公司认可的子公司、分部、部门、区域性机构、生产群体或其他的公司内部单位。
四、“连续承保日”:指投保人连续向保险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投保本类保险的首日,或其它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日期。如按向其它保险公司连续投保之首日计算,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起始日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其向该保险公司提交的首份投保书,且以保险公司接受为条件。
五、“抗辩费用”:指完全因赔偿请求的调查、理算、抗辩及上诉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提供诉讼保证金, 扣押保证金或类似的保证金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薪金。
六、“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指任何被合法指派或选任为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七、“发现期”:自保险合同终止后立即起算的期间;于该发现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且为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不当行为而首次遭受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全额年保险费”: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有效的年保险费。
九、“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担任被保险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将自动适用于在保险期间首日后成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
十、“损失”:指判决、裁决或司法命令、和解等程序的损害赔偿金及抗辩费用,但不包括法律规定的任何罚金或罚款(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的罚金)、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包括惩罚性赔偿金)、税金、被保险人非依法或非依协议承担的金额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事故。由单一不当行为引起的数起赔偿请求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金、判决、裁决或司法命令、和解及抗辩费用,视为单一损失。
十一、“无责任”:指
1. 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由于驳回诉讼请求或申请简易判决,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前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
2. 用尽所有救济手段后,所有被保险人在审判后获得无责任的最终有利裁决。
十二、“非营利实体”:指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实体或行业协会或成立于其他国家境内的,为促进其组成成员所代表的商业利益的多数人的类似实体,不论是否为法人。
十三、“外部实体”:指任何关联企业,非营利实体或保险合同的批单所列明的其他法人、合伙、合资企业或组织。
十四、“保险期间”:指保险单所记载的起始日起至到期日止的期间。
十五、“污染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烟、蒸气、煤灰、臭气、酸、化学物质及废弃物。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回收、修复或再制的物质。
十六、“有价证券”:指被保险公司的任何票据、股票、公债、公司债券、债券凭证、股份或其他股东权益或债务担保品,并包括任何关于上述有价证券的权益凭证、收据、认购权、表决权信托凭证、存托凭证、或其他利益凭证。
十七、“单一不当行为”:指一个不当行为或任何相关联的、连续的或重复的多次不当行为,不论是单个或多个被保险人所为,亦不论是指向或影响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
十八、“子公司”:指投保人直接或通过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间接:
1. 控制其董事会组成的公司;或
2. 控制其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权的公司;或
3. 控制其过半数已发行股份的公司。
十九、“交易”:指下列事件任何一件:
1. 投保人与他人合并或被兼并,向他人出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
2. 任何个人或实体,在保险期间内单独或共同取得代表投保人董事选举权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已发行股份,或取得上述股份的选举权。
二十.“不当行为”: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被保险公司或外部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在执行其职责时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过失、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或其它行为,或其它仅仅因为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而提出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宜。
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与下列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可归因于下述原因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请求:
1. 被保险人事实上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个人利润或利益;
2. 如果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受美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事实上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第十六节(b)项或其修正条款或类似的州法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券所得的利润;
3. 被保险人事实上的不诚实、欺诈行为。
二、可归因于在本保险合同起始日之前已通知的赔偿请求,或在本保险合同续保、替代或继受的其它保险合同下已通知的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实、或相同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或由其所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任何赔偿请求。
三、可归因于保险单的连续承保日之前的待决诉讼或以前的诉讼,或由之产生, 或以之为基础的赔偿请求, 或从该诉讼主张的相同或本质相同的事实中主张或衍生出的赔偿请求。
四、 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所提出的赔偿请求。
五、直接或间接归因于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或有可能的污染物质排放、散布、释放或渗漏的赔偿请求;或者对于污染物质、核物料或核废料施以测试、监控、清理、移去、抑制、处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的指令或要求引起的赔偿请求。
六、由于实际上或被指称违反“美国1974年受雇人退休收入保障法”及其修正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仅适用于在美国聘有雇员的公司)。
七、归因于被保险人担任被保险公司以外其它实体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时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赔偿请求,或由其产生或以其为基础的赔偿请求;或以被保险人在其它实体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理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但第四条第二项所规定者不在此限。
八、因任何人遭受身体伤害、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赔偿引起的赔偿请求,或任何有形资产的毁损灭失,包括使用权益丧失引发的赔偿请求。若被保险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声称公司或股东受到损害而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则不适用上述除外责任。
★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通过附加条款或特别约定来扩展“责任免除”中列明的项目,以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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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因杨纪云个人的理解而可能存在偏差或有失公允,仅供您参考并不构成保险单内容,最终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