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权利。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对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投(被)保人的义务和保证事项、保险期限等相关内容应有充分的了解。
2. 了解保险理赔中常规事项:
2.1、理赔方式
保险公司在出险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户理赔有两种方式:赔偿和给付。
赔偿与财产类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不会高于保险价值。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甚至死亡的,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但与人身保险相关的费用型保险与财产类保险相同,属补偿性质。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财产类及短期意外健康类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收集资料提出索赔请求。
2.3.1、立案查勘
保险公司在接到出险通知后,一般会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3.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索赔,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2.3.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会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3.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公司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4、理赔依据:理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等。
2.5、理赔中的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
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具体索赔所需资料会因险种、案情不同而有所不同,索赔前请参阅相关险种保险理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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